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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 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6 11:29 作者: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705



人民政府文件


防政发20192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


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

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11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91212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项目征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快捷、高效、安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迁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清表费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费用。

第三条 城区政府负责征迁资金的预算编制、申请、使用、结算,并对征迁资金使用及凭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负责征迁资金的审核并协调落实。

市财政局对属市财政承担的项目负责征迁资金审定、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筹措

第四条 征迁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用于征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的征迁资金。

为确保财政资金收支平衡,年度征拆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应以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根据市级项目征地计划及时做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须及早筹措落实资金。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的征迁资金必须在征地之前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六条 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接到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用地征地情况调查,编制征迁资金预算,经城区政府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项目费用属市财政承担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属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

第七条 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编制征迁资金预算时,不得交叉或重复编制。城区政府对征迁资金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征迁资金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支出用途使用,超出预算10%以内的,凭经城区政府审核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其他有效支付凭证,按实际应补偿金额核支;超出预算10%以上的,城区政府编制追加预算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项目费用属市财政承担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属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征迁资金使用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或个人建设供电输电设施以及供水、供气、弱电、通讯等设施迁改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线性工程自行择地回建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等相关征迁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永久安置费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迁改费用不纳入项目征迁资金预算,另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1. 征地清表费。包括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房屋、养殖塘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费用。

项目用地需要清表的,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单位需根据清理范围实际现状拟定清理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后组织实施。征地清表费按实际清理面积每亩1400元的标准纳入项目征迁资金预算。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拆迁工作经费两部分。征地工作经费统一按项目实际征地面积每亩2600元计提;拆迁工作经费按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含装修及内部设施)拆迁补偿费总额的8%计提。

属于2016216日之前已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尚存在土地补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补偿等遗留问题的,按实际清理面积每亩1000元计提征地工作经费。项目涉及用海需清理海滩涂的,按每亩1000元计提清理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勘测定界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加班用餐费、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费、群众误工费、慰问费、奖励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用、征地纠纷处理费用、社会维稳、宣传、村组公益性民生的项目补贴,其他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具体由城区政府制定实施。相关经费要严格根据我市具体管理规定使用。

对于在征地过程中一些特殊事项,由城区政府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审定,所需费用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解决,不需上报市级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承担的项目征迁资金指标下达后,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管理规定,做好资金用款计划及申请。

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项目征迁资金,由城区政府编制预算后上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送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审定后按进度拨付到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设立的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指定账户。

第十条 根据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申请,按以下方式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10个工作日内,征地拆迁补偿费按预算总额的20%首期预拨款拨到城区政府指定的征迁资金专户,余下的按进度拨付。当累计拨付资金达到预算总额的80%时,将首期预付款作为进度款抵扣,直至项目完成进度达80%时抵扣完毕,余下的20%继续按进度拨付。

10个工作日内,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预算总额的30%首拨到城区政府指定的征迁资金专户,余下的按进度拨付;项目需预留10%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待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后,由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凭验收结论向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结算。

急需推进的重大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首期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可按不高于预算总额的80%拨付。

征迁资金的拨付,应坚持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的原则。此外,为防止资金沉淀,资金拨至城区政府指定的征迁资金专户后,如一个月内未能形成实际支出,需将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征迁资金申请首期拨付或续拨,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拨款报告;

(二)项目征地预公告、征地任务书;

(三)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费用预算审批表;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申请表或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申请表;

(五)本次申请续拨征迁资金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明细表。

首期拨付提供前四项资料,续拨申请提供全部五项资料。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核算

第十二条 征迁资金实行按项目或宗地专项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用于市级项目征迁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进行开支,不得超范围开支。

(二)严格按规定标准并经相应机关单位核定的费用开支,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支付的费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影响工作进展的费用,须尽快支付,不得拖延。工程价款需根据实际施工进度适时适量支付,不得超期或超额支付。

(四)各项费用必须直接付给规定的收款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入他人账户或由他人代领(依法提存的款项除外),严防他人冒领;按规定应转账支付的,不得现金支付。

(五)对需经财政投资评审的迁改项目,根据评审价格选取采购或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评估、拆迁、施工、监理等单位。

(六)对重大事项或者可能影响市级层面平衡的重大问题,由城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决定。

(七)各费用支付单位须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各项开支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附具真实有效的相应凭证材料,对资金安全负责,并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须在每个月15日前将上个月项目征迁进展情况、资金存量情况、财务报表及拨款凭证等,上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计上个季度资金借贷、收支、存量、缺口等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属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征迁资金的,需同时抄送。

第十五条 实行年报制度,对于上年度下达征地任务,本年度未验收的项目,由城区政府组织编制年度报告(包括征迁完成情况、资金支付等内容)上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第十六条 项目征迁任务完成后,城区政府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征迁费用结算,并编制费用计算汇总表,连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款凭证等征地材料上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开展验收审查、结算;经验收结算认定不符合我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城区政府负担;项目征迁通过验收后,市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监督。


第七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各费用支付单位须随时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城区财政及征储部门须对本城区征地拆迁所涉及的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须对各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并对拨付的征迁资金进行有效监管,联合有关单位对征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市审计、财政部门须加强对征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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