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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2018-04-26 11:29 作者: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78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防政办发〔20184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已于2018522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png  2018622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调动港口区、防城区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1. 基本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收益,兼顾利责匹配的原则,对市区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进行分成,推进市区土地收储出让。

二、土地范围

201810个重点片区盘活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出让收入形成的收益,由市本级与城区进行分享。10个重点片区包括:西湾片区、沙潭江片区、常山新区、中心区北区、中心区南区、长榄岛、高新区、经开区、江山旅游度假区、冲仑物流园。

三、职责分工

(一)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清理、征拆、清表等工作,达到净地出让;负责核算土地征拆等成本费用,并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定。

(二)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土地征拆等成本费用的核定。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核算、审核市本级项目土地出让成本,依法指导盘活土地出让供应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核算(定),并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分配。

(五)市审计局对土地出让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土地出让收益的核算

土地出让收益为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土地出让成本、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后的余额。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它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安置费(含临时安置和永久安置)、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网迁移费、土地报批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等。

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及按有关规定需计提的其他专项资金。

五、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

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实行一宗地一核算。按单宗土地出让收入、出让成本及应计提的专项资金情况,核算土地出让收益。单宗土地出让价款全部缴入市本级国库后,及时开展相关收益核算及分配工作。单宗用地难以单独核算的,按照片区综合成本价格进行核算。

(一)一般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

1.由市本级作为出资主体进行收储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由市本级与土地出让地块所在城区按7.5:2.5比例分成。

2.由城区作为出资主体进行收储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归城区。

(二)已供应未建设项目用地重新收储后的土地出让收益。

对已供应未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属企业出资,市土地储备中心重新收储,城区政府负责土地清理、平整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由市政府与市属企业按5:5比例分成。对市政府所得土地出让收益50%部分,再由市本级与土地出让地块所在城区按5:5比例分成。

六、土地出让收益的拨付

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国库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成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分成比例对可分配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核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城区应得收益、城区承担的土地出让成本下达至城区。

七、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

土地出让收益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的有关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策性支出等。

八、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

(一)对未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完成土地清理、征拆、清表等工作的城区,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扣减其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

(二)各城区于每季度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反馈土地出让收益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城区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督促各城区落实审计整改事项,对检查出的违规使用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局收回,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则按最新政策执行。

(四)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另行出台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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